365备用主页器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学生的标志。为规范我院学生证、校徽的管理,特制订管理办法。
第二条新生入学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由教务部发放学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至各系(院)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条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佩戴。学生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严禁涂改和转借。如学生证信息有误,或由于学籍信息变更、家庭住所等变更须重新办理学生证的,可到教务部申请换证。
第五条根据铁道部门规定,寒暑假期间,学生回家(户籍所在地)或回校乘坐火车,可购买《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享受学生火车票半价优惠。乘车区间等信息一旦填写不得擅自更改,如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有变更,应持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学生遗失学生证或校徽,应及时挂失,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如遗失不报,被他人利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纪律处分。学生证补办按照《365备用主页器学生证补办流程》办理。
第七条学生不得使用他人学生证。凡拾到学生证或校徽的,应立即交学院教务部门或保卫部门。学生不得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使用他人学生证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一经查出,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学生丢失的学生证重新找到后,应将原学生证及时交回教务部注销。
第九条学生因毕业或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校徽交回教务部注销后,方能离校。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365备用主页器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教务部
2017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