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备用主页器学位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6-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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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文天校政〔201186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全校学生学士学位工作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的机构。

第二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学校学士学位工作计划;

2.审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学科设立和撤销的申报书,作出初审决定;

3.对学校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4.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校与学士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

5.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对违反规定授予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6.负责院长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

1.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15名委员组成,委员主要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或科研人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2.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办公室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具体事务。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院长书记会议审定,学校发文聘任,抄送上级主管部门。每届委员任期与学校当轮聘期相一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院长可及时解聘,如需补聘,需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

第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程序: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举行。学位委员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审议问题做出决策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议决议。必要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表决有效。

第五条 本章程经院长书记会议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