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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备用主页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0;
4、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
(2)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与院内大学外语课程(四学期)成绩之和达666分;
第三条 在学期间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除符合第二条各项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学分绩点达4.0,处分后获得院级单项奖及以上;
2、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学分绩点达3.5,处分后获得院级综合奖;
3、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学分绩点达3.0,处分后获得校级综合奖并在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及全国前三名以上成绩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系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学习符合授予条件后,本人可以申请补授。
第六条 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后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