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关于印发《365备用主页器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doc
365备用主页器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系(部)申请延期报到,并报教务处核准,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延期之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经查实后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学院将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非招生条件所限的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本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所在学院、系(部)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任何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被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属学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主管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随该年度新生办理报到、交费手续,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入学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在籍学生必须在两周内持学生证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原则上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到所在学院、系(部)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证、校徽
第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由所在学院、系(部)发给学生证、校徽,作为在籍学生的证件和标志。学生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校徽随时佩戴。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初,由班长将本班学生证收齐,交辅导员到系(部)教学秘书处根据财务收费名单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八条 学生证和校徽不得涂改、转让和冒用,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证内必须如实记载外地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乘车区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如学生因家庭地址变动需要更改乘车区间,必须出具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到学院教务处办理更改。学生不得擅自涂改学生证中记载的内容。
第十条 学生丢失学生证、校徽应及时向辅导员报告,说明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确实无法寻回者,由本人办理遗失声明并登报(正式出版)申明作废(费用自理),携带报纸并填写补办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补办手续,并且缴纳工本费10元。丢失不报,被他人利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人负责。
如丢失的学生证、校徽找到后,应立即交还教务处。凡发现携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或校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开除等离校时,学生证必须交回教务处。
三、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1.请假在三天以内的,填写请假单,由辅导员批准;请假在四天至一周内的,填写请假单,由学生处、系主任、教务处批准;请假在一周至四周由学院分管院长、书记批准,由学生所在系通知任课老师并报教务处备案。四周以上根据情况劝其休学。
2.学生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生请事假,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离校参加学习、军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因故请假,须经带队教师批准,准假权限为三天,超过三天时按本条第1款执行,学校另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
4.学生假满应向辅导员或教务处销假;如假满不能按期到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5.学生无故缺课按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修读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请假逾期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具体规定见《365备用主页器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各类全国、省、市举办的各项活动、各类竞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院举办的活动而与上课时间、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需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由组织者提供相关证明,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由组织者通知学生所在系并通知任课教师,学生方可请假或缓考。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和维护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规定见《365备用主页器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四、课程修读
第十七条 学院所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等。
选修课是指每学期在院内开设的各类公共选修课以及由各专业开设的本专业或跨专业选修课,学生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人的知识水平以及个人兴趣进行选修。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必修、选修课程等内容及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跨专业选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选修课选课程序
1.每学期在院内开设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或各专业开设的本专业或跨专业选修课。学生可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情况进行选修。跨专业选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开课系核准同意后(缴纳相应学分费用)报教务处,该课程记入个人学分,但不记入任何模块学分。
2.学生须填写选修课申请单,经辅导员签字报教务处汇总,再由教务处通知开课系部教师和学生本人。学生一旦选修不得随意退出。
3.一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少于4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相关系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4.学生所选课程,在规定时间内可进行补、退选,补、退选结束后不得再有变动,开课系或学生所在系打印最终选课名单,以此为准分送有关教师。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
1.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成绩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记载分校内学习成绩档案和毕业成绩档案两类记载;学院内成绩档案中以学生历次考试实际成绩记载,并在学生成绩栏内注明补考、重修字样。毕业成绩档案以学生每门课程取得的最高成绩记载。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任课教师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半开卷考试、面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论文、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评定成绩时应综合平时作业、实验和其它教学环节的情况,并注重学生的能力水平。
3.必修课(不含实践教学)考试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一次免费补考;选修课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实践课程可随同专业低年级重修。
4.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课程结束考试成绩组成,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应占课程成绩的30%左右,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宣布。
5.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考试,必须由本人事先向所属系(部)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系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缓考。必修课缓考以随下一年级相同课程同堂考试方式进行,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选修课没有缓考。学生若未经同意擅自缺考,以缺考论,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绩点且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6.考试违纪、作弊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绩点。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所属系和教务处批准,可申请重修。
7.缺课或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并以零分计算绩点。
第二十二条 学分计算
学院对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院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1.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每32学时为1学分;实验课每16学时为1学分,视有无理论讲授和课外学习量而定。
2.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
3.学生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社会实践,科研实践,发表论文,各类文艺、体育、科技、学科竞赛、竞技取得优异成绩或获奖等,可以折算成相应的素质拓展学分。具体见《365备用主页器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及认定办法》。
第二十三条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1.平均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申请学士学位、及进行学籍处理的依据之一。
2.五级记分制折换为课程绩点时,优秀为5.0、良好为4.5、中等为3.5、及格为2.5、不及格为0。
3、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课程绩点
90~100 5.0
85~89 4.5
80~84 4.0
75~79 3.5
70~74 3.0
65~69 2.5
60~64 2.0
0~59 0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第二十四条 缓考、补考与重修
1.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前两周,无需交费。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需按照相关规定收取重修费。
2.重修分跟班重修、单独开班重修及自学重修三种。
跟班重修:考试不及格学生一般应随后续年级同门课程同学分跟班重修,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开班重修:对于重修学生人数较多的课程,学院或系(部)可组织专门重修班,学生随重修班学习、考试。
3.重修手续须在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周至第二周内办理完毕,跟班学习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准予以自学为主并参加考试。但作业和实践性环节仍应按规定要求完成。
4.学生对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缴费重修,但必须经各系报教务处备案。各次考试成绩应记入校内成绩档案。
5. 缓考学生最迟应于考试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以上详见《365备用主页器关于缓考、补考、重修的管理规定》。
六、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于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并应办理有关手续:
1.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二级甲等及以上)检查表明,身体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但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2.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为更好地扬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属系同意推荐,学院和转入系或专业组织考核通过者;
3.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新生进校一年后,根据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核,通过考核合格者可转入相应专业学习。(具体实施办法参见《365备用主页器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
5.转专业者一般应在大一学习结束时进行,原则上进入大二学习后不允许转专业。
6.转专业名额原则上控制在本专业人数5%以内。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2.按规定应退学者;
3.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4.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者;
5.无正当理由者。
6. 有不及格课程者。
7. 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可允许其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要有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省级及以上竞赛的获奖证书),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认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继续学习;
3.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情况,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按规定应退学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属系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系考核合格并签署同意接收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转呈主管副院长核准。属于其中第二十五条第4款情况者,在本科一年级结束前,学生自愿报名,学校进行考核,择优审批。
2.学生转学,转出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属系主任、学生处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转呈主管副院长核准,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我院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生经我院同意后,由其所在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还须转出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第二学年开学后半个月内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1.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含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有效学分),方可毕业。
2.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3.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已取得的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培养费等费用。
七、休学、复学、转下一年级、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上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按每周16学时计,下同)以上者;
2.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者须本院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系主任同意,填表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属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时可委托家长或其他近亲属)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经教务处批准,也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学生被批准休学后,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必须按时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2.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任何待遇;
3.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得参加考试;
5. 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本校;
6.休学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得超过二年。休学期间,应自觉遵纪守法,所有言行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在开学前两周应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复学的学生按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修得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2.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3. 其他原因休学学生须持街道办事机构、乡镇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表现情况证明来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4. 学生在复学时,由学院对其进行政审复查。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以及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将酌情延期复学或取消复学资格直至开除学籍;
5.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十七条 凡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离校期满需复学者,均须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退学警告:
1.一学期中无故旷课超过50学时者(含50学时);
2.一年级结束时,累计取得学分不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1/6者;
3.二年级结束时,累计取得学分不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1/3者;
4.三年级结束时,累计取得学分不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1/2者;
5.四年级结束时,累计取得学分不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2/3者。
6.受退学警告学生不得随同年级学习,必须转入下年级学习。
第三十九条 转下一年级学习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自愿申请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经学生所属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手续。
2.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按转入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后,若有重修课程则按重修的规定办理。
3. 转入下一年级学生按转入年级计算应修最低学分,但必须在6年内完成学业。学生在学期间6年内只有两次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机会。
4.毕业班转下年级学习,缺少学分在45学分以上(含45学分)按全年收费标准收取学费,45学分以下每学分按学费除以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收费(1学分收费 =总学费/180)收取学费。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2. 第二次受到退学警告;
3. 休学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4.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5.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一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6. 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
7. 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上述情况退学应填报退学审批表,由主管系主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并呈报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字。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通知家长。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学生待遇。
2.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并在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3. 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无法正常学习者由父母或其他抚养人负责领回。
4. 退学学生可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可在其退役后一年内申请复学(具体按当年大学生参军入伍相关规定办理)。其他原因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八、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四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等中断学业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可按《365备用主页器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未取得规定的学分,可做结业处理。做结业处理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向学院申请重修课程或补做实践环节,修满所欠学分后,经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予以退学。已学满一年及以上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遗失后须挂失),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含学历证明书)等学历证明。
九、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现行其它相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的条文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